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支部委员会
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支部委员会党员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党员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三条 党员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党员教育培训记录;
2.党员奖惩记录;
3.其他与党员相关的档案材料。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应设立专人负责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五条 党员档案应按党员姓名和档案类别进行分类编号,建立档案目录,便于检索和查阅。
第六条 党员档案的保管应符合防潮、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七条 党员档案的查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或摘录档案内容。
第八条 党员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应经党支部书记批准,并限定归还时间。
第五章 档案的更新与维护
第九条 党员档案应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档案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党员档案的更新应由党员本人或其所在的党支部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并由档案管理人员及时归档。
第六章 档案的保密与安全
第十一条 党员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和组织秘密,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损坏或泄露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党组织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党组织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