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职务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三)工龄补贴: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的工作年限所给予的补助。
(四)交通补贴:补贴工作人员上下班的交通费用。
(五)通讯补贴:补贴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生的通讯费用。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本基金会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工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职务工资、工龄补贴于次月10日前发放;
(三)绩效工资于每个季度末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在下一季度按月发放;
(四)交通、通讯补贴按月报销。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二章 福利与奖励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福利是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在员工的工资性收入之外,基金会从改善员工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的诸多方面为员工提供的货币或服务。
第七条 员工福利包括:
(一) 法定福利:基金会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明确的福利项目。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当地政策规定的其他保险。
(二)基金会福利:基金会为了提高员工福利水平,根据自身特点推出的福利项目,包括基金会为所有员工提供免费工作餐。
(三)特殊奖励:基金会为奖励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经理事长批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推出一些特殊政策。
第三章 兼职人员的补贴
第八条 基金会可以向兼职人员发放补贴,补贴起薪基数为500元/月,每100元为一档,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
兼职人员的补贴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其兼任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2022年5月6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