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采购管理,规范物资(服务)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执行公益项目及本会日常运行所涉及的行政办公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资(服务)采购要严格遵守预算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采购供应商应选择信誉良好、业务范围符合采购所需,且成立三年以上无不良行为记录,并通过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银行资信审验的法人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 10万元以下(不含)的物资(服务)采购,可采用比价方式采购。采购单位要选择至少三家供应商,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价,择优确定供应商。采购完成后,由秘书处整理比价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存档。
第六条 1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不含)的物资(服务)采购采用比价(询价)方式采购。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监事审核后进行,监事要参与和监督采购过程。比价询价应当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供应商提供报价单(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采购单位应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最终供应商。采购完成后,相关采购材料由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不含)的物资(服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由秘书处提交采购材料和意见,监督审核并全程监督,报理事长办公室会研究确定,并成立招标(议标)工作小组,由秘书处组织,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方面专家参加。招标文件进行审定后,在基金会官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方案内容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
第八条 100万元以上(含)的物资(服务)采购,须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并邀请相关方面专家参与。理事会通过后,招标工作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定后,秘书处负责在基金会官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秘书处提出采购申请方案内容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
第九条 如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应根据招标项目要求,对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从经营资质、业界声誉和代理业绩等方面综合考察,推荐不少于三家招标代理机构候选名单,经招标工作小组研究后确定最终招标代理单位。
第十条 救灾救援时的应急物资采购,可由秘书处通过询价比价直接采购。
第十一条 物资(服务)采购完成后,项目部要做好发放和监督工作,保证采购项目(服务)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所有物资(服务)采购,需集体商议,不得擅自指定供应商。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严禁采购单位内部确定中标人选,严禁变相帮助投标人围标、串标,搞通谋投标等违法行为。对违规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程度,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采购过程。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当事人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2022年5月6日第一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