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会计核算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发展,充分体现会计信息的可检验性,完善财务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会财务部所有财会人员规范本会会计核算工作,以确保本会会计核算准确、及时,财务部按本规程进行运营管理活动的会计核算工作,财务负责人负责会计核算的审核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 会计核算基础
第三条 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条 会计科目的运用及账户的设置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因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需报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记账采取借贷记账法,采用权责发生制,具体要求
如下所述。
1.凡是收益已经实现,费用已经发生,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或费用入账。
2.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或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或费用处理。
3.一个时期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必须在同一时期入账。
4.凡是用于增加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都应计为资本支出,不得计入费用作为收益支出。
5.凡是为了取得收益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都应作为收益支出,同时计入成本费用。
第六条 记账用的货币单位为本位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均用法定文字书写。
第七条 会计凭证主要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种。
1.自制原始凭证指进货验收单、领料单、出库单、旅差费报销单、费用开支证明单、调拨单、收款收据、借支单等。
2.外来原始凭证指本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业务、劳务关系时,由对方开给本会的凭证、发票、收据等。
第八条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根据国家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理事会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填报时间、份数来执行。
第三章 会计核算方法
第九条 设置会计科目及账户。根据会计对象具体内容的不同特点和经济管理的不同要求,选择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并按分类核算的要求,逐步开设相应的账户。
第十条 复式记账。复式记账就是对每一项经济业务,都以相等的金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账户中进行记录的方法。本会统一使用借贷复式记账。
第十一条 填制和审核凭证。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都必须由经办人或部门填制原始凭证,并签名盖章。所有原始凭证都要经过财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核,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原始凭证审核与记账凭证编制要求具体如下:
1.原始凭证审核如下:
(1)凭证是否真实可靠,有无涂改;
(2)凭证的填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凭证的基本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数字和文字说明是否清楚;
(4)凭证的计算有无错误,有无经办人员与证明人员签字;
(5)外来凭证是否加盖公章;
(6)其他内容的审核。
2.记账凭证编制要求:
(1)填写凭证的名称;
(2)填写日期及编号;
(3)写明经济业务的摘要;
(4)填写应借、应贷会计科目的名称和金额;
(5)制单、记账、审核和财务负责人签章;
(6)注明附件张数;
(7)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设置与登记账簿。根据填制和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在账簿上进行全面、连续、系统的记录。会计账簿分类与登记要求:
1.会计账簿分类:序时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
2.会计账簿登记要求如下:
(1)记入总分类账户的会计业务,应同时记入所属的明细分类账户;
(2)将会计业务记入某一总账和它所属的明细分类账时,两笔账务记录方向必须相同,即同时记在借方或贷方;
(3)记入总账的金额,必须与记入所属的几个明细的金额相同;
(4)一定时间的总账余额,必须与所属明细账的余额之和相等。
第十三条 成本费用经过统计计算后,要对应计入相应对象的全部费用进行归集。
第十四条 财产清查。通过实物盘点、往来款项的核对检查财产和资金的实有数额。
第十五条 编制会计报表。根据账簿记录的数据资料,采用一定的表格形式,概括、综合地反映本会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
第四章 会计核算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七条 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第十八条 根据原始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第十九条 根据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条 月终,根据“总分类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记账错误处理。
1.记账前若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或账簿上的数字差错,应在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划红线,表示注销,并由经办人员加盖图章后,将正确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内。
2.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式或金额错误时,应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账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3.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账差错时:如不需要变更原来报表的,可以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第五章 结账、对账
第二十二条 结账是结算各种账簿记录。结账工作是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在结账时,首先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有关账簿。
2.本期内所有的转账业务,应编成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以调整账簿记录。
3.在全部业务登记入账的基础上,结算所有的账簿。
第二十三条 对账是为了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账证核对,即将各种账簿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账证核对主要是在日常编制凭证和记账过程中进行。月终如果发现账证不符,就应回过头来对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以保证账证相符。
2.账账核对,每月进行一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核对工作。
(1)将总分类账各账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账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
(2)将“现金(或银行存款)二级账”与出纳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
(3)财务部门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期末余额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保管账相核对。
3.账实核对,主要分两类。
(1)“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
(2)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的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各种往来账款明细账的账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的账目相核对等,要求每季核对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并注明交接日期,由主管人员监交,交接双方签章,未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的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基金会2022年5月6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基金会财务部对本规程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