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责任制,年检、换届、清算以及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员变动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控制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于基金会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湖南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通过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慈善中国上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2022年5月6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