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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22-05-06 作者: 来源: 点击:

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报告的编制,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的财务报告等。

第四条  基金会不得编制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基金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报告编制人员应按基金会信息披露相关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基金会的披露资料和信息准备。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构成

第七条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收支明细表、财务管理现状、重大财务事项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八条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九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会基本情况说明

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说明

3、主要会计政策

  4、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5、限定性净资产转非限定性净资产

  6、净资产变动额

  7、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8、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9、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10、重要事项项说明。如∶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重大投资、融资活动等

  11、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十一条  基金会编制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对故意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秘书处应当及时上报理事长。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对本期确认、计量、分类或列报有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分析、评价,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滥用或随意变更政策、不恰当调整会计估计所依据的假设及改变原先做出的判断等情形,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及时上报理事长。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并将清查、核实结果及其处理方法向基金会相应决策机构报告,以确保基金会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中及时进行对账,确保会计记录的真实和完整、计算准确、依据充分、期间适当或者延迟。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筹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第十八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十九条  基金会会计负责沟通、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负责核对、校验审计后的财务审计报告初稿并就其所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进行确认行沟通,沟通的情况及意见应经理事长确认。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报送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内容、范围、向理事会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严格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基金会应积极更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季度、月度起按照要求及时、完整、正确的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月份,报告日期,并由基金会理事长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告编制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2022年5月6日届第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